案例一:
案例:2002年9月,孟朝晖被两代长辈送到大学后,开始了他18年来的第一次独立生活。每次评比他都给宿舍拖后腿,吃饭却总是抢在别人前头。久而久之,舍友们对他有了意见,纷纷要求舍长赵亮找他谈一谈。
2002年10月11日晚上,赵亮找到了孟朝晖,婉转地向他提出了舍友们的意见。孟朝晖从没听过别人教训,火一下子就窜了上来,跟赵亮大吵一架,差点动了拳头,气得赵亮拉着舍友到辅导员那里把大家对他的意见全倒了出来。当晚,辅导员找孟朝晖谈了话。大约11时,宿舍楼熄灯,赵亮等人都睡下了,孟朝晖还没回来。十分钟之后,大家听到他推门进来,都没有理他,朦胧中听到他在收拾东西。又过了几分钟,接二连三的重物坠地声把全宿舍人都吵醒了,接着传来孟朝晖的叫喊声:“我让你们告状!我让你们告状!”大家赶紧起身,结果发现孟朝晖扔下去三台手提电脑、三部 C D唱机,四部手机,一把吉他,几乎是舍友全部的贵重物品。孟朝晖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提起公诉。
评析:孟朝晖的案例是比较特殊的财产犯罪案件。但它反映了当代独生子女偏激、自私、脆弱的心理状态。当前,许多家长对孩子过分保护和关心,为了让孩子专心读书,大多数家长把孩子生活中所有的琐事都承包下来,造成孩子的生活能力差,对家长依赖性强。过分的溺爱易造成孩子的“自我中心意识”,认为别人的付出是应该的,自己有权利得到父母的爱和照顾,而无需尽义务。
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行动时不考虑后果。孩子生理成熟了,认知能力和心理却未成熟,生理与心理发展不平衡。他们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采取他们自认为应该采取的行动来施以报复,而不考虑是否会伤害别人,会出现什么后果,从而引发自身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二:
案例:2003年2月,大四的任强开始为前途奔忙。印简历,投求职信,任强几乎跑断了腿,在苦苦寻觅了两个月后,终于有一家比较有名的广告公司同意让他试用三个月。任强任劳任怨地工作,经常加班加点。公司似乎也对他比较满意,身边几个相熟的同事告诉他老板挺赏识他,说他八成会被留下。谁知试用期快结束的时候,部门经理委婉地提出公司因现状不佳,像任强这种试用期职员被留下的可能性很小,希望任强做好心理准备。任强没想到本以为十拿九稳的工作会突出变故,马上就要毕业了,公司在这个时候把自己踢走,简直是把自己重新逼回起点。绝望与愤怒交织,使他想报复一下这个“玩弄了他”的公司。当晚,他借口加班留在公司,在他工作了81天的办公室里点燃了打火机,海报、图纸等易燃物顿时冒出熊熊火光,旁边三间办公室也遭殃及。任强因纵火罪被提起公诉。
评析:近几年来,社会竞争的日益加剧,就业被称之为第二次高考,大学生找工作或是找到较理想的工作,越来越困难。这对众多高年级的大学生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从而产生焦虑不安、自卑等心理问题和疾病,成为诱发大学生行为出轨的一大因素。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三:
案例:苏慧是某大学三年级学生,她学习刻苦,成绩优秀,在班里担任团支部书记。苏慧平时开朗活泼,做事干练,但灿烂的笑容下却掩藏着她极度自卑的心理,因为她生在农村,家境贫寒,所以总觉得矮了别人一截。20岁是爱美的年纪,眼看着班里女生一个个打扮得花枝招展,自己却一年四季一身运动服,从没用过哪怕是很普通的化妆品,而且从来没有男生追,这让她觉得很丢人。她没有钱买漂亮衣服,虽然有奖学金,但那还不够她支付每年昂贵的学费。长期的压抑让她越来越渴望能大把花钱的生活,于是,她产生了偷的念头。2003年9月20日,她收上来全班同学新学年的学费共计26620元,交给了辅导员,眼见着辅导员把钱锁进了抽屉。当晚,她利用早配好的钥匙潜入辅导员办公室,撬开抽屉,将钱全部盗走,第二天便东窗事发,苏慧因盗窃罪被起诉。
评析:据统计,校园刑事案件多为财产型犯罪,其中盗窃约占七成。其中很多都是因为爱慕虚荣,心理不平衡以及贪图享乐所致。难以遏制的″物欲″,令一些大学生误入歧途。一些大学生错误地以物质利益为尺度去评价个人得失,这就诱发了个别大学生进行抢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案例四:
案例:2003年5月3日深夜,在网吧里连续泡了两个通宵的于波从网络游戏上下线,百无聊赖地打开了一个经常光顾的黄色网站。不堪入目的画面出现在屏幕上,本已有些恍惚的两个人又来了精神。有些按捺不住欲望的于波走向洗手间。洗手间旁边有一个小房间,因为狭小只放了两台电脑,电脑旁只坐着一个十七八岁的女孩。于波已经被欲望冲昏了头脑,据他事后描述当时的思维是四肢已经不听大脑支配了。他冲进房间反锁上门将女孩强奸,事后虽追悔莫及,却不得不为一时的冲动付出沉重的代价。
评析:不善与人沟通是许多大学生的通病。现实的交际困难,导致大学生对网络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为寻求在虚拟世界中获得交际的满足,很多学生每天花数小时泡在网络上。研究表明,青少年沉溺于上网,尤其是黄色网站,其危害性极大:首先会使他们迷失于虚拟世界,自我封闭,与现实世界产生隔阂,不愿与人面对面交往,久而久之,会影响大学生正常的认知、情感和心理定位,还可能导致其人格的分裂,不利于青少年健康人格和正确人生观的塑造;其次,迷恋网络还可能使大学生产生精神依赖,一旦离开网络,便会产生精神阻碍和异常等心理问题和疾病,表现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就是举止失常、神情恍惚、胡言乱语,性格愈加怪异。这是诱发暴力攻击、强奸、自杀等行为的重要因素。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案例五:
案例:2004年 6月,在校大学生刘某与其男友在校外租住民房,因其男友为吸毒人员,无业,刘某又仅有家里寄来的生活费,为筹措毒资,刘某向班上一名女同学借了几百元钱,几天后,刘某还钱给该同学时买了两瓶酸奶,并将麻醉药注射到其中一瓶里,在其昏睡后,刘某将其电子辞典、手机及包里的其他财物全部拿走,事后,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刘某以抢劫罪被起诉。
评析:近年来,大学生在外租房现象屡禁不止,由于居住在校外相对比较自由,其行为也很难受到学校的监管,其中的种种安全隐患给大学生的校园生活带来很大影响,使得各种类型的刑事治安案件频发于租住的民房内。
大学生作为尚未走入社会的成年人,其生理上已成熟但独立生活能力较差,且法律意识及安全意识较为淡薄,遇事考虑不够周全,以至于很多行为仅凭自己一时的想法就冲动行事,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