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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系、部:
狂犬病是一种病死率极高、危害极大的急性传染病。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发生和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教育厅决定,从今年12月25日起至明年1月25日止,在全省教育系统中深入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狂犬病预防控制专项整治工作:
一、学校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学校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第一责任人,建立狂犬病疫情报告制度,以确保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二、学校要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班(团)活动、活动课、广播、黑板报、倡导广大师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摈弃冬季食用狗肉的习俗;并配合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狂犬病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三、学校要严格执行公安部门规定的养犬制度。未经公安部门批准,校园内严禁养犬;确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警卫犬、科研犬等)的学校,必须报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按规定定期将犬只带到当地农业畜禽防疫机构进行免疫、登记;经批准饲养的犬只,必须一律进行拴(圈)养;对虽有养犬证、犬牌,但未拴(圈)养,危及行人安全的犬只,视做野犬,一律捕杀。
四、学校的工作人员发现犬只或其它动物患有疑似狂犬病,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发现狂犬病病人或疑似狂犬病病人,人人都有义务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现被犬类或其它动物咬伤的,应及时送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的犬伤门诊诊治;对狂犬病患者采取隔离、监护措施,避免其抓伤或咬伤他人。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主动协调公安、农业、卫生等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督促检查,促进学校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疫情上报电话:8330614(后勤集团) 联系人:贾晋渝
8330268(保卫处)
联系人:韩厚培
学院保卫处
2006年12月22日 |